1)有稳定的收入,可以是工资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对于全职的家庭主妇,可以寻找学历证明或工作证书证明,以说明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准备诉讼期间可以寻求亲属、朋友等的帮助,证明第三方愿意提供工作机会。
证明方式:学位证书;工资条;税务证明;银行流水等。
2)有自己名下的房产,能够满足孩子的住房需求。
证明:房产证
3)、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证明:老人协助照顾证据,老人的退休金,体检报告,情况说明。
2、另一方具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
当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或者即使女方有抚养两个孩子的条件,另一方也积极主张其中二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时,证明另一方具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就变得十分重要。法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相对于前一种明确的情形,“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更为常见,但是举证也更为困难。后一种情形主要表现在:1)对方有婚外情的;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3)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4)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如极端性格脾气、吸毒等等违法和恶习等等的证据;还有一些对方工作长期出差或加班,根本没有时间陪伴孩子的。
3、一方抚养条件(明显)优于另一方。
这一部分属于“加分项”,法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证明:1)证明自己有比对方好的工资经济收入和素高素质证据。例如工资收入条、银行流水记录、其他合法收入证明、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硕士博士学历证书、学校教师工作等等。
2)名下房产距离学校较近(是学区房),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
3)证明自己一直用心照顾抚养孩子的证据,平时照顾孩子,陪伴孩子较多。例如平时接送孩子、带孩子去游乐场、支付学费、带孩子旅游等等。购物发票、视频照片、朋友圈等等,都可以做为证据。
4)老人协助照顾情况。法律上明确规定同等条件下,祖辈愿意帮助抚养小孩的也属于优势。例如可以提供老人的退休证,退休金、房产证,愿意帮助抚养孩子的声明,身体健康等等的证据。
5)两个孩子从小一起成长彼此有深厚感情,为保证离婚后孩子能够继续得到很好的照顾,能够不改变孩子一直以来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尽量减少离婚对孩子成长的不利影响,法院也会考虑将两个孩子判给一方。
相反的,可以证明另一方出轨责任感缺失;长期出差、分居而长期缺乏对孩子的关心;甚至对孩子有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