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的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虽然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4种特定情形之一,但也是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过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两个孩子由原告汪女士携带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3300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3.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
庭审中,被告坚持要求抚养年龄较大的孩子,并以原告曾经草拟的离婚协议中提到大孩子可由被告抚养来指责原告并非真心实意想抚养两个孩子,只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来取得抚养费争取金钱的利益。在五美律师的帮助下,原告收集到被告不顾家、不管孩子的证据。同时,原告在庭审中坚定地表达了自己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的强烈意愿,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证明两个孩子的感情十分深厚,不宜分开成长的证据材料。
最终法院认为两名孩子年龄尚幼需要母亲照顾,且原告能够证明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帮忙携带抚养,若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两个小孩由一方携带抚养一起成长,亦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上,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和居住情况,并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判决两名孩子由原告抚养。
本案的第二个难点在于婚姻关系中过错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事实上,原告提供的材料并未能直接证实被告有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通过律师对证据的梳理形成了证据链以及庭审的发问,最终法院认对原告主张的被告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被告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由此导致双方离婚,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根据损害程度及经济水平,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