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姐:大家好,今天的案例主角是一对继母女。小芳8岁时父亲再婚,由父亲和继母抚养长大,后小芳父亲去世,小芳和继母关系逐渐恶化,继母以小芳不赡养为由提出解除继母女的关系,小芳表示不同意。
刘玲:那继母都把小芳养大了,现在解除关系法院能支持吗?
丽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能解除的批复》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但这个批复现已经失效。
现行的《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芳从小受到继母的抚养,相互之间已发生了母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芳对继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但是很可惜,小芳和继母在共同生活中没有建立起应有的母女感情,长期不和睦。父亲去世后,双方关系更趋恶化。
继母坚决要求解除与小芳之间的继母女关系,法院是否支持解除,要考虑一个问题,即继母的养老问题。如继母坚持解除继母女关系,且也有其他赡养人,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双方间继母女关系应予解除。但若继母没有其他子女也没有赡养人,解除后继女没有了赡养义务,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也会考虑老人的赡养问题而不支持解除。
那么小芳如果不想解除继母女关系,应该多去照顾继母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关系再恶化,法院会考虑支持继母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