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并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是当代遗嘱的一种常见形式,但在实务中往往容易因为一下细节的忽略而导致代书遗嘱无效,进而引发继承纠纷,那么常见的代书遗嘱无效情形,或是代书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呢?
1、见证人问题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参考(2020)赣1103民初3748号江西上饶广丰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律师打印过程中,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均不在场。见证人虽在《遗嘱》见证人一栏签字,但整个《遗嘱》形成过程中,见证人仅仅听到立遗嘱人的口述,对《遗嘱》的打印没有在场见证。……故该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缺乏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知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订立过程。
2、代书人问题
根据上述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可知两个见证人中有一个可以为代书人,因此代书人首先要满足见证人的要求。同时结合上述(2020)赣1103民初3748号案例“(一)该份《遗嘱》是立遗嘱人在饭桌上口述,律师饭后独自去打印的,打印过程中立遗嘱人不在场,由律师独自组织语言并输出。……故该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缺乏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知代书人还应当当场在另一位见证人的见证下按照遗嘱人的口述如实的记录下其真实意愿,而不能事后书写。
3、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问题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同时还注明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否则该遗嘱将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参考(2019)沪02民终8301号上海第二中院民事判决书“遗嘱封面打印列明的代书人与签名页代书人不符,从证人证言以及录像来看,可以确定遗嘱的实际代书人,上述错误确系遗嘱形式上的瑕疵,但该瑕疵尚不足以影响遗嘱的效力。”(2020)皖民申1773号安徽省高院民事判决书“1、陈家将遗嘱中陈家将的签名虽系陈某2拿着陈家将的手所写,但该遗嘱上的印章系陈家将所盖,陈家将的手印系本人所按,且有代书人陈兴明、见证人王某、葛某1签名。葛治华的遗嘱有葛治华本人的签名和手印,有代书人葛翔、见证人葛某2、葛某1签名。虽然二人所立遗嘱上的代书人没有被列为见证人,但代书人在立遗嘱现场书写遗嘱,在作为代书人的同时应被视为见证人。两份遗嘱中的见证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系双方共同亲属,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订立代书遗嘱见证人条件。”综上可知,见证人、遗嘱人、代书人中若是签名出现问题,但能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签名是出于其各自真实意志所做出的则瑕疵可以被弥补。
4、遗嘱人对于遗嘱所涉财产要有处分权
参考(2020)黔23民终1192号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院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因此,本案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丁仕选家庭,丁仕选夫妇死亡后,不能将讼争土地的承包权作为遗产处理,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故本案遗嘱第二条“罗家坡的非耕地已经办理了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手续,由丁洪斌继承。”的相关内容无效”(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61号上海二中院民事判决书“基于本院之前的分析,系争《约法商定书》应认定有效,且已得到履行。故本院认为顾开明、周全娣已在生前对辽源一村房屋的相关权利进行了处分。周全娣在之后又以代书遗嘱的形式处分其在系争房屋中的相关权利,已属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内容当属无效。”
5、附条件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2018)桂民再54号广西高院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故《遗嘱》第一条“梁某1永不得改嫁”义务无效。”
综上所述,建议代书遗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是寻找专业的律师来完成,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立遗嘱人及遗嘱继承人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遗嘱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