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观念中律师费通常都是由委托人承担,即谁请律师就由谁支付,同时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也可按照约定主张。按照上诉规定若是合同中未约定律师费承担,加之一方违约而引起诉讼,那么原则上便应有守约方来承担其维权费用,这等于变相的二次损害守约方利益或碍于高额的律师费被迫放弃维权。针对这一现象,最高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判。
案情简介:(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2017年7月,王大国与万学才经口头协商,约定万学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外墙保温及内墙粉刷工程承包给王大国,后王大国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万学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2019年12月9日,王大国与万学才对工程量进行结算,最终确认万学才欠付王大国工程款692388.7元。
另查明,万学才作为乙方与甲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签订多分工程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华宇公司和宏星公司未按约定向万学才支付工程进度款,万学才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不服判决,万学才、华宇公司、宏星公司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院观点:三、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院认为,关于万学才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尽管万学才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且万学才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学才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院观点:四、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虽然合同中并未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但诉讼系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其维护合法权益所之处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原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律师费并不属于主张权利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该项诉求,但最高院这一案例将这种相对欠缺公平的观点予以反正,更大利益上维护了守约方的权益,促进合同根本目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