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父母离婚后为了更好地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在特殊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增加抚养数额,但应如何增加,又该考虑什么情况呢?
参考案例一:吉林安图法院(2021)吉2426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陈某朋与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陈某杰、陈某雅,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陈某杰、陈某雅由陈某朋抚养,刘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但是,随着陈某杰、陈某雅的成长,都达到了接受教育的年龄,所需抚养费必然要增多,陈某朋一人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陈某杰、陈某雅的基本生活,陈某杰、陈某雅提出要求刘某某承担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伦理所倡,并不应受其经济状况好坏的影响,对刘某某没有生活来源,无法支付抚养费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但是,陈某杰、陈某雅主张的抚养费数额过高,本院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综合陈某朋、刘某某收入情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刘某某每月分别给付陈某杰、陈某雅抚养费400元,直至陈某杰、陈某雅分别年满18周岁止。
参考案例二:河北临漳法院(2021)冀042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虽以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就读高中,尚未毕业,缺乏经济来源,应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其已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一次性给付了抚养费5000元,无需再给付抚养费。本院认为,被告于2008年一次性给付的5000元抚养费,距今已有13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物价也随之上涨。且考虑到我国家庭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及原告确有学习方面的支出,被告所给付的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被告应适当增加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每月给付原告500元抚养费为宜。
综上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五十八条可知离婚后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该考虑一下因素。
一、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抚养义务不仅仅是限于未成年子女,对于成年子女父母在有给付能力时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如成年子女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等。可见,给付期限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十八岁为止,第二种则为上述成年子女的对于该期限则无明确固定限制,第三种则较为特殊,一般针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抚养费的增加条件
同时上述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抚养费数额
根据上述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于子女的最基本利益需求双方都应满足,在考虑上诉因素的同时还应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提高与抚养理念的变化等影响因素主张费用情况。还应注意,若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以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