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而减损其效力之制度,是客体的请求权,结合本文即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追款未及时行使债权返还请求权,在期后才通过诉讼主张还款的可能承担败诉风险。相信有些人还听过除斥期间,其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是客体的形成权,如撤销权和解除权,主要用于借款合同的撤销或解除而非用于还款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可见民间借贷中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期3年,且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即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申请中止的,在中止事由消失后便可重新再拥有6个月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民间借贷诉讼中,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中止诉讼时效: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同诉讼时效中止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即在中断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从头再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结合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即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还款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债务人同意还款;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债权人向法院诉请还款;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实务中笔者发现,许多债权人虽然向债务人主张过还款,但大多是通过口头或者聊天软件的方式进行催讨,但未存有录音或将聊天记录删除,导致失去重要证据从而难以认定向债务人提出过还款请求或债务人同意还款从而中断诉讼时效,该点应引起大家注意。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及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人无法追回借款,但是在债务人不愿返还借款时,这往往将成为对方拒绝的致命理由,笔者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也遇到过此类情形,实属惋惜,因此合理的把握诉讼时效可以避免因小失大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