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可见对于一个孩子而言,教育同供养是同等重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可见孩子的教育是一件重大事项,作为一名福州专业的离婚律师,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当事人也时常因子女的教育问题而影响案件办理,若是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权方或双方怠于对子女进行必要教育另一方有什么办法呢?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原告胡某(胡某茜生父)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抚养权由被告陈某(胡某茜生母)变更给原告胡某。
胡某与陈某在2020年8月10日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女儿由陈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陈某再婚并带胡某茜搬至新的出住屋内致使胡某茜已两周未能上学。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孩子的抚养与照顾义务。
法院认为:胡某让小孩一人与保姆单独居住,说明他只履行“养”的义务但也待遇行使教育、保护的义务。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经胡某自愿选择,同时被告陈某表达出会好好照顾女儿的主观意愿,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胡某茜由被告抚养的约定。天心区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但对法定监护人陈某的失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
该《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多关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胡某茜的详细状况;裁定陈某与胡某茜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具体做法为不得让胡某茜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某茜。
《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触胡某茜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份教育令不仅保护了胡某茜的教育权,同时也为其他家长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还为父母忽视孩子的教育难题找到一个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