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看到一份江苏徐州铜山法院的判决,一位债务人因无力还款便嫁给了债权人,后双方离婚。作为一名专业的福州婚姻家事律师及福州民间借贷律师,上述夫妻双方离婚该债权是否能一笔购销?
案情简介:已婚的刘某因婚后的家庭琐事,与丈夫的感情日渐平淡。2019年初,刘某在店里偶遇到了陈某,这个比自己大了12岁的男性散发出的成熟魅力让刘某眼前一亮,陈某也被刘某的清纯美貌深深吸引,双方交往便日渐频繁。
2019年3月,刘某的童装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欠了一堆外债。无奈之下,刘某便找到了陈某,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陈某也没有多犹豫,直接转给刘某1万元。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刘某又多次向陈某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在5月中旬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刘某向陈某借款51000元。
随着刘某与陈某间关系的日益升温,刘某看丈夫更是越来越不顺眼,她向丈夫提出了离婚,并于6月中旬办理了离婚手续。
在接下来日子里,刘某同陈某相聊甚欢,感情也更近一步。7月中旬,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再次给刘某四次共计44500元,均被刘某用于偿还个人借款。陈某的大方让刘某倍感欣喜,也让其打起了小算盘。陈某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花钱也很大方,不如“以身相许”,也让自己的日后生活有所保障。
经多次商议,刘某与陈某于7月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一个月间,陈某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某共计34500元。七夕节这天,陈某为表心意,在未实际收到欠款的情况下,便将之前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刘某。
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更加圆满,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铜山法院观点: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陈某婚前、婚后给付刘某的款项性质及是否应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对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刘某和陈某在结婚登记前就有债务纠纷,且刘某在与前夫离婚后一个月就与陈某仓促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即分居并提出离婚。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陈述“总是逼我和你以正常夫妻相处的方式去相处”的表示可以看出,刘某并没有与陈某建立夫妻感情的意愿。庭审中,陈某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从查明的事实看,陈某给付刘某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1000元,二是婚前陈某主动转账的44500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4500元。
其中,出具欠条的51000元,原为陈某、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陈某将欠条返还刘某。陈某以结婚为目的与刘某进行交往,基于对刘某的信任及缔造美好家庭的目的,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自愿将刘某的欠条返还,该行为不符合根据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而给予彩礼的性质,而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条件应为双方结婚且以正常夫妻的关系共同生活。
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某本人在庭审中亦表示“与陈某登记结婚,是因为陈某说和他登记结婚,欠他的钱就不用还了,本身没有感情,是被迫和他结婚”。双方的婚姻状况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正常婚姻的状态。故陈某免除刘某债务作出赠与的条件显然不成就,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款虽为借贷法律关系,但为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某要求刘某偿还该笔欠款,予以支持。
陈某婚前向刘某转账的44500元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且刘某在庭审中自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法律并无有关夫妻一方因结婚可从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法律规定,在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上的规定的情形下,夫妻一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并不当然地具有合法依据,刘某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关于清偿刘某婚前债务的约定,因此刘某用陈某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4500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某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某主张返还的34500元及其他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准予刘某与陈某离婚,刘某返还陈某欠款、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
综上案件可知,婚前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消灭。债权方免除债务方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债务方并无真正与债权人结婚建立家庭的目的,该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将无法实现赠与也随之无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续。同时,以还债为目的而与他人结婚,婚后以对方的财产进行其他债务偿还的还将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刘某与陈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婚姻关系之前,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刘某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