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戚朋友的互帮互助是生活常态,尤其当孩子步入上学的年级时,父母们也时常会出现互相帮忙接孩子的情况,那么在替朋友接孩子的过程中,孩子受伤,代为接人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作为专业的福州律师,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讨论。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9日,张某某骑电动车带其孩子与牛某1行驶至济南市济阳区路口时,坐在电动车后座的牛某1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2020年6月20日,牛某1至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
一审济南济阳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牛某1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牛某2、杜某作为牛某1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牛某1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牛某1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牛某1的各项损失应由张某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为宜。
二审济南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3.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目的是为了被帮工人利益,基于这个原因,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张某某帮牛某奇、杜某倩照顾女儿牛某2,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某某在从事帮忙照顾牛某2活动中致牛某2受伤,牛某奇、杜某倩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牛某2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牛某奇、杜某倩作为牛某2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牛某2交给张某某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牛某2回家,且张某某作为帮工人将牛某2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牛某奇、杜某倩作为牛某2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故牛某奇、杜某倩作为牛某2的监护人要求张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牛某2的各项损失由张某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牛某奇、杜某倩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某某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且在牛某2住院后,张某某带礼品到医院探望并留下2000元,以表达慰问及歉意,虽然事后双方又发生矛盾,而张某某亦非真意讨要该2000元,系对自有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不予干涉。而对于张某某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牛某2受伤,双方都很心疼,牛某奇、杜某倩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某某。
综上案例可知,对于该种无偿的帮助行为法院将其认定为无偿帮工行为,帮工人因帮工行为导致第三人受伤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由牛某2额母亲承担责任。张某某致牛某2受伤的行为并非故意且其已经到安保义务,因此不论法律上还是人情世故中笔者都认为不应由张某某来承担责任,济南中院的改判也更服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