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病”想必是大多数员工或者学生都用过的手段之一,近日笔者看到一篇判例甚是有趣,一员工装病休假竟被判刑?作为一名专业的福州刑事辩护律师,将结合相关案例来聊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07年3月入职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案发前系该公司南开区鞍山西道店空调部营业员。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间,周某向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其购买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骗取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其发放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周某骗取实发工资共3282.96元、社保费及公积金共12459.8元,合计15742.76元。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周某于2016年6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供认不讳。经依法鉴定,涉案的26张诊断证明书中“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议休息专用章”印文与原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将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共计19640.45元退赔天津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院观点:
第一,被告人周某在无法从正规渠道取得医院的休假建议的情况下,从不法人员处购买病历记录及诊断证明书提供给供职单位,意在使供职单位相信其患病须休假的事实,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第二,被告人周某在长期不到岗工作的情况下,向供职单位提供虚假的病例和诊断证明书,虚构自己因病须休假的事实以骗取供职单位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三,被害单位为周某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款项,均系周某因虚构事实而骗取的相应待遇,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第四,关于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数额,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周某系从2014年10月22日开始以虚假的病例记录和诊断证明骗取工资,被害单位向其支付的2014年10月的1952.99元工资系全月工资,不应全部计入犯罪数额,但本案中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在2014年10月22日至31日期间内周某实际获得的工资数额,故对该1952.99元犯罪数额不予认定。此外,周某在2016年10月22日以前系正常工作或合理休假,不存在欺骗行为,单位在该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共1944.7元亦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周某诈骗数额为15742.76元;第五,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赃款、无前科劣迹等情节,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案例可知,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周某系以生病为名在长期不到岗的情况下骗取公司工资以及骗取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该行为实质上是周某使用谎言使公司基于错误的意识而处分财产进而自己获取利益,属于诈骗行为。可见偶尔的一两次装病请假在未扣工资的情况下也是骗取了公司的当日工资,虽因金额不高并不构成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从道德上也属于该杜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