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意外总是突如其来,当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或者是正常行走的行人被机动车上的人突然开车门行为导致伤亡,那么应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进行相应赔偿呢?
案情简介:
王某驾车送李某某回家,在行至李某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时,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西侧路北的人行道上。李某某打开左后侧车门准备下车时,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许某某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倒地,送医后因其颅脑严重受损,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违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相比王某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的作用更大、过错更为严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与王某按照相关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要求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重伤、公私财务遭受巨大损失、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等行为,那么若是开车门的行为仅造成被害者受伤并未死亡应由谁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案例:2016年徐州法院十大交通违法典型案例之八
王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袁桥菜市场时,乘车人员赵某开车门时撞到驾驶电动车的张某,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认定,王某、赵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2月6日,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前期产生医疗费及部分损失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约定张某其他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赵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张某一次性赔偿17万元。
综上案例可知,对于这种开车门导致行人伤亡的责任认定,法院一般将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事故责任以及划分赔偿金额。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城市道路日渐拥挤,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或者在路边临时停靠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但是根据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在开车门时都应当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开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以确保安全。否则造成事故,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不仅给别人带来痛苦,自己还要背负巨大的经济负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