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不存在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的东西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若是夫妻双方未离婚但分居后,一方自还房贷,该房是否还算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归谁有?
案情简介:
周某、毕某登记结婚,后毕某起诉周某离婚,其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辽0102民初15577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双方未提供证据,故未予处理。周某上诉后又撤诉,该判决已生效。
2016年9月6日周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交纳定金2万元。9月19日周某亲属满某臣转账给其10万元,周某提供该亲属情况说明一份,陈述该10万元系替周某父母出借购买房产而转账。9月22日周某转账给卖房人46万元,后部分返款,实际交纳首付款共计32万元。10月27日该房产取得所有权证,登记为周某、毕某共同共有。11月7日周某、毕某与银行签订房产贷款合同,贷款127万元。2020年7月双方分居,自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周某单方还贷113007.54元,截止2021年10月剩余贷款本金1061860.98元。经周某申请委托,2021年9月6日评估机构对该房产作出评估结论,价值为3436698元,周某支付评估费9983元。
一审沈阳和平区法院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关于房产首付款交纳问题,因首付款系从周某账户交纳,且交款时间距双方登记结婚不足一个月,毕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首付款中有其支付部分,且周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有部分款项系亲属转账,故首付款32万元应认定为周某以其个人财产支付。房产评估现值为3436698元,剩余贷款本金1061860.98元,周某单方还贷113007.54元,故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1941829.48元(3436698元-1061860.98元-320000元-113007.54元)。庭审中,双方协商一致房产归周某所有,故周某应给付毕某折价款970914.74元(1941829.48元÷2),剩余贷款由周某自行偿还。
二审沈阳中院观点:
关于毕某所提一审法院应从双方离婚判决生效日的次日起认定为周某的个人偿还贷款日,但一审法院将2020年8月双方分居后的还贷部分认定为周某个人财产,系认定错误的相关上诉意见,经查,双方分居后,相对均独立生活,已无经济往来,周某于该期间自行偿还贷款,可属使用个人钱款偿还贷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分居后周某自行偿还的贷款部分属周某个人财产,并无不当,本院对毕某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毕某所提涉案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的首付款项系周某个人财产,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上诉意见,经查,根据双方陈述,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涉案房产系双方登记结婚前3天由毕某与售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登记结婚后交付的首付款,且婚后共同办理贷款,该房产亦登于双方名下,上述表明,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另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亦能证实,涉案房产的定金及首付款项中均有双方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周某投入婚前个人财产的占比大于毕某,但因涉案房产系双方共同共有,且交付首付款的时间亦发生在婚后,表明双方婚前个人财产自愿与双方共同财产发生混同,故对首付款中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不应再单独认定,故一审法院将房产首付款项认定为周某个人财产,属认定不当,应予纠正,但本院亦综合考量周某对涉案房产首付款的贡献大于毕某,并结合双方的婚生子由周某实际抚养等具体情形,在认定涉案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的前提下,酌定周某适当多分合理,故改判周某就涉案房产应给付毕某折价款为1030914.74元(房产总价3436698元-剩余贷款1061860.98元-周某个人还贷款113007.54元=2261829.48元÷2人-10万元)。鉴于毕某该项上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毕某该项上诉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该房屋的认定两个法院均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首先房屋首付款出发,认为双方均有出资,且该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且周某后期所偿还的贷款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无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下法院一般还是以离婚时间作为节点,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在双方已经决定离婚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完成离婚手续而先选择分居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自分居后各自的财产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