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底疫情便开始席卷全球,其反复性给多地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许多企业甚至因此而进行破产清算,随着疫情发生后不久便被明确列为“不可抗力”事项,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疫情停工下以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不发工资?即使发放是否每月足额发放?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中止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采信。物流公司自2020年2月3日停工,张某2月未提供劳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一致。
根据上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因疫情下的停工停产,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至于继续停工的,第二个月工资的问题,上述规定并未列明,但一般是发放生活费。对于生活费的发放标准,不同的省份之间有着不同的规定,广东省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就各地规定来看,上海及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
综上所述,疫情虽被列为不可抗力,但是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且因疫情原因的停工第一个月应正常支付工资,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