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人心,大家对于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大都积极的寻求法律帮助,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是工伤赔偿等,但是并非所有的上班都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还有可能构成劳务关系,本期笔者将浅谈一下应如何区分判断两者?
一、定义关系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性质差别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的。
三、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权利义务差别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虽然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五、风险责任承担差别
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六、救济差别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劳动与劳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所产生的的法律关系与法律结果却大不相同,因此在进行应聘求职之时,建议大家先充分了解分析清楚是劳动还是劳务关系,避免发生纠纷需要承担责任之时才发现需要责任自担。同时,建议用人或用工单位在进行招聘时也应拟制规范的两种合同,已避免为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