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9月9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过是普通的一天,但对于福建明安律师事务所郑淑琼律师而言确是值得庆贺的,在经历仲裁、一审、重审、二审、提审四轮大战后委托人余某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圆满告一段落,本案中郑淑琼律师极大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历时近4年之久为余某向A公司讨回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余某能够安享的退休生活尽了一大份力。
余某原为A公司的员工,2014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发后余某第一时间便将情况告知单位领导及同事未有隐瞒。A公司在明知余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文要求“各单位要利用此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利时机,对本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再次进行清理,对于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不再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并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提下,于2015年6月1日与余某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隔4年后A公司确已余某因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件一开始由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认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后余某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一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该院经过一审及重审均认为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余某支付相应赔偿金额,但二审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A公司虽于2015年6月1日与余某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知晓余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铁路部门的工作性质关系到无数乘客的安全,选用合格的员工,是单位的职责所在,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其知晓余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期间内依法依约行使单方解除权。综上,A公司单方解除其与余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无须支付余某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支持了A公司的上诉请求。最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核查。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按上述通知要求进行核查的情形下,于2015年6月1日直接与余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行为应视为被申请人放弃了对余某之前所受刑罚而产生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郑淑琼律师认为,A公司在明知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属于明确放弃上一段劳动关系合同解除权,在时隔多年之后A公司的解除行为超出解除权的行使合理期限,系违法解除合同。四年四次开庭审理,郑淑琼律师在从事实出发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对于法律的理解角度常理性提出合理的主张并作出相应的答辩,在与法官及对方律师对弈的同时注重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良好的稳定当事人情绪,最终才迎来了这场正义的胜利。
针对本次法律案件分享,郑淑琼律师表示:希望通过自身承办案件的分享,能够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积极动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利益,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但有时迟来的正义也就成了非正义,将对当事人的财产或精神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应当及时的采取行动,以免错过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