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策的开放之下,伴随着市民购买力的高居不下,大多地方都出现了一药难求的情况。笔者也看到,在此情况之下不少人发挥着团结互助的精神,将自己多余的药品免费赠与给有需要之人,那么若是受赠之人吃药后产生不良反应,赠药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参考案例:
蒋某因采摘茶叶不慎扭伤手腕,好友马某闻讯后将自己种植的一袋“土三七”赠予蒋某治疗跌打损伤。蒋某煎服后,发现身体愈发不适,还出现腹部胀大等症状,最终医治无效死亡。死亡记录中载明的死亡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肝小静脉闭塞病。
蒋某去世后,其子认为马某在赠予“土三七”时未告知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导致蒋某死亡,要求马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共计71万余元。
马某则辩称,自己的赠予行为是一次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助,无主观恶意,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三七”与蒋某死亡之间存在唯一、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蒋某的死亡深表痛惜,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结合证据材料,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确认蒋某患肝小静脉闭塞症后死亡与服用“土三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马某在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制作且具有毒副作用的草药“土三七”贸然交付给蒋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致蒋某错误大剂量煎服,导致严重后果,该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盲目地将“土三七”加入医师开具的处方药中持续大剂量的煎服,显然是对自身用药的不负责任,应对自身的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支付死者蒋某家属各项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即使是处于好意的免费行为,但在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将药品赠与他人而导致他人人生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许多人认为,免费送药本身属于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但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赠药有风险,赠药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