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这个双方缔结婚姻时亘古不变的话题之一。彩礼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男方所给予女方的一笔财产,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那么彩礼究竟是属于女子个人还是女方的父母所有呢?
案情简介:
何某学与何某荣系父女关系。何某荣与案外人陈某经媒人胡某介绍相识。2020年1月4日,陈某按照农村习俗将25万元彩礼款转账至何某学名下银行账户内(账号62×××57)。2020年1月10日,何某荣与陈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何某荣与何某学因该25万元彩礼款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观点: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往往带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浓厚传统色彩,亦即父母是男女双方婚约的重要参与者。而彩礼是由我国古代“六礼”制度中的“纳币”发展而来,彩礼又称为“聘礼”,即结婚前男方给女方家人钱或物,本意上具有感谢女方父母将女儿养大成人的涵义,彩礼的给付及接收往往是通过双方的父母来实现。本案男方陈某将案涉25万元彩礼款转账至何某学名下银行账户内,说明双方在婚前已通过协商由何某学接收该25万元彩礼款,何某荣主张是临时代管,但何某学并不认可,何某荣申请的证人陈某与何某荣系夫妻关系,其证言缺乏证明力,何某荣申请的证人胡某也未就该25万元彩礼款归属问题参与协商,综合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对于何某荣25万元彩礼款是何某学临时代管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何某荣以不当得利起诉何某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安徽宿州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彩礼又称为“聘礼”,是我国男女缔结婚约过程中的一种风俗,即结婚前男方给女方家人钱或物以达到缔结婚约成功的目的,同时也是为感谢女方父母将女儿养大成人的意思。彩礼可以约定直接给女方或给女方的父母。本案中陈某将彩礼25万元汇入何某荣父亲何某学账户,何某荣当时没有提出异议,现何某荣称彩礼25万元汇到何某学账户只是让何某学保管,该款应归其所有,何某学否认何某荣对其主张的该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因此何某荣以何某学不当得利,要求何某学给付其彩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何某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何某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从彩礼的本质来看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但婚姻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财产的行为不发生效力,而但婚姻这一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与财产的行为不发生效力。由上述案例可知法院认为,彩礼的赠与对象可以是女方个人也可以是女方父母,将彩礼赠与女方父母属于感谢女方父母将女方养大成人的意思,而将彩礼直接赠与女方个人则更保障婚姻的缔结履行符合婚姻自由背景下的意思自治,因此在给付彩礼时应当明确约定彩礼的给付对象,若是赠与女方个人但想交由父母保管的,建议先将款项转入女方个人账户后再由女方交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