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民众法律意识增强,人们倾向于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身后财产。遗嘱除了自然人单独订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现象,且由此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为继承纠纷中的重要案件类型。然而已失效的《继承法》和现行《民法典》继承编中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很多当事人对此是无可适从。福州继承律师郑淑琼谨以此案例来探讨一下共同遗嘱的效力及遗产形态变化。
案件情况
孙某与孟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孙某1、孙某2。孟某于2018年1月14日去世。孟某父母均早于孟某去世。201号房屋和401号房屋原登记在孙某名下。2018年10月15日,孙某与谢某签订合同,将 201 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600 万元;2019年1月7日,孙某与宁某签订合同,将401号房屋出售,售房款为350万元。各方对两套房屋系孙某和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已出售的事实和价款无异议。
诉讼中,孙某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其应继承全部房屋的六分之一,因房屋已出售,其主张继承折价款158万元。孙某、孙某2不同意,表示本案适用遗嘱继承,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内容为:“……二、将 201和401 房屋由孙某2继承。特此留据。遗嘱人:孙某 孟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遗嘱中孙某、孟某手写签名处各有一枚手印。孙某表示该遗嘱是孟某在住院之际提出订立的,是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立遗嘱时无其他人在场。该遗嘱由其书写,孟某签字。两枚手印分别系二人所摁。
法院观点
该遗嘱虽然是孙某所写,但该遗嘱上有孟某签字,且孙某与孟某系夫妻关系,处分的是双方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孙某与孟某基于处分涉案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遗嘱。从该遗嘱形式上看,遗嘱内容明确,立遗嘱人姓名、时间等要素完备,能够确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法院依法采信孙某陈述,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认定孟某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份额的处分合法有效。依据该遗嘱,涉案两套房屋中孟某的全部份额应由其子孙某2继承。因涉案房屋已出售,现孙某2主张继承孟某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475 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出具一份遗嘱,表达共同或者各自对遗产的处分意见。夫妻共同遗嘱则是夫妻二人对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作出事先处分的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共同遗嘱应当遵守《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遗嘱形式要求。由于其共同属性,无法简单地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套用进而判断效力,故法院在审查确认共同遗嘱时着重审查书写人、书写情况,以及二人是否签字捺印,处理的是否为共同财产。此外其生效时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设立共同遗嘱的两位遗嘱人死亡时间有先后,因此,当其中一位遗嘱人死亡时,该共同遗嘱仅发生部分效力,只有共同遗嘱人均死亡,才发生全部效力。当前对于共同遗嘱生效较为通行的裁判原则是“一方去世后其订立的遗嘱部分即可发生继承。”本案即是遵循上述规定,认定该共同遗嘱有效,支持孙某2继承孟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