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台风“海葵”影响,被特大暴雨“洗礼”后的福州,面临着一辆又一辆的“水泡车”,对于自然灾害所致的车辆损失,车主们通常可以进行保险索赔来填补个人损失。但交给4s店处于维修状态的车辆被暴雨浸泡,车主能否主张自己无责,要求4s店承担全部责任,拒绝启动自己的保险索赔程序呢?
车辆在暴雨前送到4s店维修,被水淹了,车主与4s店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
车主将车辆交付给4s店维修或者保养,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4s店对于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车辆在4s店维修期间被水淹了,4s店能否主张不可抗力,拒绝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对于台风天引起的暴雨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吗?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吗?众所周知,在台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夕,各地气象部门都会及时通过新闻、短信等各个平台发布预警通知广大市民做好预防措施。就这一点看来,暴雨天气并不是不能预见的,亦不能成为4s店的免责事由。
如果在暴雨天气时,车主将车辆停在无人保管的公路、广场处,则损失由自己承担;但车主将车辆交给4s店进行维修形成了合同关系,遇到暴雨4S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履行安全保管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车主挪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如果4S店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及时通知车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此类事件中,4s店该依据《民法典》排除妨害的规定,将客户车辆维修至可以正常行驶的状态,并对车辆折损部分进行赔偿。但对于车主是否可以拒绝启动保险索赔程序,全部由4s店处理维修,取决于4s店对于车辆损失是否全责?第一,暴雨虽然不属于不可抗力,但系自然灾害,若4s店内全部车辆均被浸泡,且管理人已进行了合理的防御措施,那么应该认定为天灾。第二,车主在得知恶劣天气之际,对4s尽到了通知义务,如告知4s店妥善保管好车辆或询问是否需要挪车等。第三,如果只有个别车辆浸泡,则属于4s店的全责。在此条件之下,车主不存在任何过错等相应责任时,车主有权拒绝走自己保险的请求,同时也有权利要求4S店进行维修,并赔偿车主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后续造成的车辆贬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