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上述两起案件中,申请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具备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资格,但是法院却一个支持、一个驳回,这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是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一般是指以下情形:(1)不认可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2)无法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3)继承人均不愿意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4)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案例一中,小芹提交了派出所户籍信息和村委会证明,均能够印证欧阳没有继承人,故她满足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
案例二中,李虹和张贝贝称张全已无继承人,但经法院查明,张全还有一个哥哥张富,虽已去世多年,但他育有子女。《民法典》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大至兄弟姐妹的子女,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状况的出现,充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故该案中被申请人张全有继承人且该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二人不符合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虹和张贝贝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