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几乎家家户户必备一辆机动车,使得城市道路时常出现堵车现象。为了推进低碳出行,环保出行,人们基于方面更是人手一辆电动车,在短途出行中能够减少拥挤现象,也解决停车困难的问题。然而,在深受大家喜爱的电动车还没到手,而仅仅在试骑阶段便出现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案件情况:
2022年7月某日,张某在陈某所经营的电动车店购买电动车,购买之前张某要求试驾。陈某便将门店前还未关闭电源开关的无牌车交由张某试骑。在交接过程中,陈某右手持握车把手时不小心启动了该车,导致车辆冲出,致使店前处于非机动车车道的朱某被撞倒。经鉴定,造成朱某一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朱某将张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和陈某应承担安分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本案中,陈某和张某在进行电动车的试骑交接过程中发生事故,陈某完成的是对涉案电动车的交递行为,作为店主在交递电动车时未提前关闭电动车全部开关,也没有观察周边行人动态,未提醒试驾人注意安全,车辆尚未驻车立稳便草率交与张某。在向顾客交递试驾电动车的过程中其负有告知义务,保障顾客试骑服务的安全。然而陈某在交递电动车时未提前关闭电动车全部开关,也未观察周边行人动态,未提醒试驾人注意安全,车辆尚未驻车立稳便草率交与张某。张某作为涉案电动车的购买者,在接受涉案电动车时,未充分观察四周,操作不当触动电门,导致事故发生。张某和陈某两人都存在侵权行为,但两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其注意义务内容亦不相同,两人的不同行为分别造成了朱某的受伤结果。所以张某和陈某二人应当对朱某的损失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案件中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侵权是指双方具有意思联络,共同对受害者实施侵权行为。而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没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所以不构成连带责任,而是根据各自过错按份承担责任。购车前的试驾环节是消费者购买车辆不可或缺的步骤,而由于该阶段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经营者,所以买卖双方都必须谨慎进行车辆试驾环节,以免发生纠纷,双方均具有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