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师分享:明面上转让股份,暗地里转移财产 法院:转让无效!案说民法典和妻子离婚不成,竟偷偷将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父亲,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霸占”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01案情简介2009年,朱某与潘某登记结婚。婚后,朱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与父亲、案外人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公司,在网上经营销售业务,朱某占有公司股权49%,朱某父亲占1%。2020年,朱某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离婚。2021年2月,法院驳回朱某离婚诉请。两月后,朱某与其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公司49%的股权计24.5万元,以0元价格转让给父亲,并办理了公司变更手续。潘某发现后,认为朱某向父亲转让股权的行为已侵害自身合法利益,于是诉至法院。02法院裁判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与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取得49%股权,该股权所对应的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处置该股权。朱某父亲在明知朱某夫妻已进入离婚阶段且对财产性权益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仍以0元的对价受让其子在公司中属于朱某、潘某共同财产的股权,他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明显损害了潘某的权益,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朱某与父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03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侵害配偶共有财产权益的,利益受损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对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善意第三人可以受让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股权,但如果登记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低价转让,损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配偶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避免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通过提前签订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等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04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END来源:宜兴法院分类: 婚姻家事作者:明安律师2023年10月13日标签: 公证与律师见证夫妻共同财产律师优势律师协助调解律师见证保障明安律师事务所福州婚姻家事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婚姻律师 擅自过户 恢复福州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州律师见证福州律师见证网首席律师福州明安律师福州离婚律师福州见证律师福州财产分割律师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文章导航上一篇上一篇文章:福州遗嘱继承律师分享:真假遗嘱疑云下一篇下一篇文章:福州律师评析:建设单位对已被开发商出售的房屋是否能主张优先受偿权?相关内容福州律师评析:“如若出轨,则净身出户!”该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2024年11月19日福州律师评析:律师看《再见爱人》,想的是夫妻财产管理中的法律风险!2024年11月14日福州律师评析:父母去世,银行应配合子女支取父母存款。2024年11月12日福州律师评析:为维持家庭主要收入而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4年11月7日福州律师评析:孩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予以裁判2024年11月5日福州律师评析:同居期间产生的借款,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