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岳母出资给小两口买房,没签过借款协议,小两口和岳母也都称购房款是赠与。但法院最终判决小两口把购房款的一半还给岳父,为什么?2015年,岳父岳母从岳父的姐姐处借款135万元,其中大部分用于帮女儿女婿购房。各方未签署借条。2016年,岳父岳母协议离婚,约定“男女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资产与财产在上述已做出明确列明,并无其他房产、投资或借款的财产”。2019年,岳父的姐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岳父岳母和女儿女婿,要求还款。岳父认为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称没有钱,借款用于给女儿女婿购房,女儿女婿应当归还借款。该案中,法院判决相关借款为岳父岳母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无法偿还借款,岳父被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岳父起诉女儿女婿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
岳父(一审原告):给女儿女婿的135万元购房款是借贷,女儿女婿应返还借款和相应利息。女儿女婿(一审被告):购房款是赠与,岳父岳母的离婚协议已明确不存在“借款的财产”。岳母(一审第三人):购房款是赠与。
另案已认定岳父姐姐的借款系岳父岳母的夫妻共同债务,则其对应的债权,即本案所涉案款,应系共同债权。在房价高涨的今天,子女成年后买房需要父母资助的现象并不鲜见,但是父母出资的性质并不必然认定为赠与或借款。由于系争款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已婚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结合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子女之间的合意、款项发生的时间、用途并结合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父母子女的经济能力以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女儿女婿名下房屋由岳父岳母出资135万元是客观事实,女儿女婿如认为是赠与,应承担举证责任。赠与的意思表示需明示,离婚协议未提及该笔款项不能视为岳父岳母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
另外,岳父转账款项来源于向岳父的姐姐的举债,将系争款项认定为赠与,显然不合常理。综上,该笔135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岳父岳母已解除婚姻关系,现双方均认可对该笔债权各享有50%的权利份额,并无不当,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女儿女婿向岳父偿还67.5万元及对应利息。
女儿女婿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基于讼争各方当事人的举证结果及相关庭审自认陈述,结合考虑已生效的前案判决的内容和结果,讼争各方间的亲属关系和婚姻关系,系争钱款发生的时间、经过以及用途和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一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采信岳父的主张。即系争钱款不属于赠与性质,岳父与女儿女婿之间135万元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岳母为共同债权人、权利份额各半,与法不悖,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是一个有些特殊的案例。大多数父母起诉子女偿还购房款的案子,都发生在子女离婚的背景下。这类常规案件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没有签署借条且多年未要求还款的,多被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本案中,是父母方离婚并且因为帮子女购房而欠有大额外债。在综合考虑案件背景和一般常理后,法院最终认定了子女方应向父母方还款。
案号:(2021)沪02民终9510号
(2021)沪0113民初10335号
作者:吉鎏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