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
4.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5.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6.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居住在国内且为申请人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且该《公约》已在该国生效实施的,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该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若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不属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则上述在外国产生的离婚判决书及证明材料,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需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8.申请人应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