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离婚率不断上升,法院审判裁决的离婚诉讼案件更是日益增多。离婚诉讼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财产分割,其中对于共有房产法院分割的前提一般为该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实践中不乏存在一些夫妻已支付完全部购房款,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那么离婚时该房屋该如何分割呢?
案件情况:
元西与宋坤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2.财产处理第1条约定“住房一处(罗庄皓明园8#楼3单元)归女方所有”。2008年9月9日,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宋坤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宋坤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罗庄区月亮城皓明园8号楼103号房产,双方并在临沂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后因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未果,为此起诉。
元西与宋坤均承认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条件。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元西与宋坤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罗庄区月亮城皓明园8号楼103号房产归原告元西所有,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的规定,因涉案房产尚不具备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的条件,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宋坤尚未取得涉案房屋完全所有权,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本院判令涉案房屋由原告元西使用,待涉案房产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提出双方离婚时对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但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在双方对争议房产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权对房屋所有权归属提出请求,只享有占有、使用权。人民法院仅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在实践中,对于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房产,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所有权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由于离婚时尚未进行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已经明了,只是手续尚未完善,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权属等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