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一对夫妻收养,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有亲朋好友和照片为证,这样的证据可行吗?她能否取得“养父”的遗产分配权?来看今日案例。
男子曾某和女子李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女孩小可(化名)于2004年出生,出生3天后便被曾某夫妇领养。
2020年,李某、曾某相继去世。曾某名下有一套100平米的房产,系其婚前个人房屋被拆除后的安置房。2021年,该房产被过户至曾某母亲曾奶奶名下。小可将曾奶奶起诉至法院,请求取得“养父”曾某的遗产分配权。
庭审中,曾奶奶表示,曾某夫妇和小可之间并未办理收养手续,小可不是两人的养女。她还提交了小可的出生证明、户口登记、《中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银行账户申请书、村委会开具的贫困证明材料等,以上证据均显示小可的父亲系李某大哥,而非曾某。
小可辨称,收养事实有亲朋好友30余人可以作证,户口是为了方便上学才登记在李某大哥名下,学费、生活费都是曾某夫妇承担的。此外,她还提交了自己尚在襁褓时和曾某夫妇的合照(上书“女儿小可”),以及李某去世后的墓碑碑文照片(碑文“母李xx之墓……女儿小可”)。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小可与曾某夫妇之间是否成立收养关系。
本案中,小可出生于2004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之规定,要成立收养关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曾某夫妇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此外,小可提供的襁褓照片无法确认是否本人,其他证据也只能证明曾某夫妇承担了学费、生活费,证据效力明显低于曾奶奶提供的户口、学籍信息等证据。综上,法院认为小可与曾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曾奶奶继承曾某该套房产,小可对曾某的该套房屋不享有遗产分配权。
收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亲子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和重要的社会意义,但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一些收养关系未登记的情况。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实施,规定了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因缺乏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也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官提醒,建立收养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这样不仅有利于构建稳定的家庭亲子关系和社会关系,还能避免财产继承等纠纷。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