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突然离世,留下大量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该去找谁?一边是不胜其扰的继承人,一边是束手无策的债权人,源源不断的纠纷汇聚到法院,且看如何破局!
2023年6月,雷大爷因病突然死亡,并未留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蔡大妈、儿子雷某。
两人还未从悲痛的情绪中缓过来,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雷大爷生前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留下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其中债权人谢某、雷某君、盛某等陆续将蔡大妈、雷某起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偿还雷大爷生前债务,系列案标的总额近100万元。
经初步梳理,雷大爷的遗产包括约近500万元的对外债权、社保账户、银行存款以及其生前在某公司享有的相应权利等。但除了起诉的谢某、雷某君、盛某等人,其他不明的债务还有不少,内里情况着实错综复杂。二位法定继承人实在无法理清,遂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对雷大爷所有遗产的继承。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由于蔡大妈和雷某均放弃遗产继承,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于是依法驳回了谢某、雷某君、盛某等人的起诉。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心急如焚的债权人们找到法院讨要说法:“债权是真,遗产也是真,法院判决主体不适格,那请法院告诉我该起诉谁?”
蔡大妈和雷某也向法院诉苦:“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还是有人不停地起诉我们,正常工作和生活都收到了打扰,到底该怎么办?”
面对这样的两难处境,承办法官李强想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了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一揽子解决矛盾,李强向雷某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雷某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局(以下简称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担任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雷大爷死亡后,雷某作为雷大爷的儿子,其在雷大爷其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雷大爷遗产的情况下,为了妥善处理雷大爷生前所欠债务,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承担雷大爷生前所在地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民政事务的工作,可视为雷大爷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其担任雷大爷的遗产管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雷大爷的遗产管理人。
考虑到遗产管理人制度属于新事物,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的工作人员未必了解,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早早准备,决定把裁定送达现场变成普法现场。
当天,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法官将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送到益阳市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谢苏坤局长手中,并承诺接下来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难题,可以同法院一起商议解决。
经释法说理,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主要领导表示,一定会依法全面履职,妥善管理、分割遗产,保护和平衡好继承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至此,谢某、雷某君、盛某等债权人找到了遗产管理主体和适格的诉讼主体;蔡大妈和雷某二位法定继承人从纷繁的诉讼中解脱了出来。
接下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全面探索形成遗产管理人制度长效落实,让当事人更高效便捷地处置好复杂遗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遗产管理人方面的缺陷。
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第一,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是是法定继承人以外地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