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属于社会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在劳动期满继续用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延续劳动关系需要区分时间段进行看待,在一年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时劳动者仍可主张合同到期后未续约的经济补偿金。本案即是此种情况,法院虽未支持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但支持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明确亦劳动者可另行主张经济补偿。
如果超出一年,此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无法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但相对应的,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利益亦会逐渐丧失。
案情简介
李飞于2017年4月5日入职大白公司,双方签订有自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
2020年6月1日大白公司向其发送了《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李飞女士:1.您与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已经届满,此前,根据您的工作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考虑到受新冠疫情情况,为完成工作交接,将您的劳动合同延长至2020年5月21日。……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九条第(三)点、公司《奖惩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您处于甲级过失处罚,公司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自2020年5月21日起,你与公司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无需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现再次书面通知您,自2020年5月21日起,你与公司劳动合同已终止。
后,李飞以大白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观点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4日终止,大白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通知李飞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将其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21日。
首先,2020年4月4日合同到期前,大白公司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李飞合同续签问题;其次,大白公司于4月21日向李飞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最后,大白公司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不符合法定情形。故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与2020年4月4日到期时,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大白公司于4月21日通过钉钉系统向李飞发送了《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合同延长至2020年5月21日,于劳动合同终止日前办理好交接工作及结算手续,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5月21日,大白公司应向李飞支付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07.59元。
关于劳动关系处理一节,根据大白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李飞发送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其公司仅因公司研究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便解除与李飞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解除行为不当。故大白公司应向李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
二审北京一中院观点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4日到期,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劳动者需要合理的再就业时间,大白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李飞合同到期不续签一事。然而合同到期前,大白公司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李飞合同将不续签,直至2020年4月21日才向李飞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合同顺延至2020年5月21日。且劳动合同到期前,大白公司具有足够的时间以行使前述告知义务,其以疫情为抗辩理由不足采信。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5月21日、大白公司应向李飞支付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劳动关系处理一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大白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李飞发送的《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属合法终止,故大白公司无需向李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李飞可依法另行主张。
索引案例:(2021)京01民终8901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福州律师蔡思斌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