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除了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还应有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且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离婚后还能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吗?
案件情况:
张男与汪女原系夫妻,双方于2003年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2011年12月21日,张男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其二儿子张甲所有。
2012年汪女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张男,请求分割案涉房屋50%的产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所有权发证时间为1996年5月18日,在张男和汪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汪女有权分割。后张男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张男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发放产权证的情况汪女不能及时知晓。张男所提双方离婚是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缺乏证据,不能确定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应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张甲不服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
张男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1996年获颁房产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取得于张男与汪女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男与汪女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张甲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若要推翻已生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需要有明确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或确有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中若如本案约定“双方名下无财产”、“双方名下无共同财产”,在实务中若无充足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很难推翻原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即主张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双方应尽可能写明财产的相关情况,在存在众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主要财产列明后,《离婚协议书》可以增加例如“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兜底条款。由于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双方利益,清晰明确的协议能够有效避免后续纠纷,故最好咨询专业婚姻律师进行起草,更好的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