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就事实认定而言,本案再审判决不仅在一、二审判决的基础上,补充查明了与本案赠与合同有关的继承案件相关情况,而且更是进一步查明了原告自身婚姻、房产情况,使后续裁判说理言之有据、水到渠成,做足了“考证”功夫。
就文书说理而言,本判决不仅立足于合同、继承等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而且结合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加以充分阐释,使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得到充分的论证。尤为可贵的是,本判决在说理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理念融入其中,强调了传统家庭美德和中华孝道,在解决案件具体纠纷的过程中,起到了行为指引的作用,可谓“义理”备矣。同时,再审判决直面继承人是否享有赠与合同撤销权这一争议问题,严格遵循审判委员会已经就此确立的处理规则,既统一了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又回应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使裁判结果具有规则意义上的说服力。
就文书表达而言,本案再审判决既严格遵循了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规范要求,又充分体现出承办法官的深厚的文学功底。在引经据典的同时,又对相关内容作出浅显易懂的解释,使读者看起来既信服又明白,使整篇判决文采斐然。
裁判文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对个案纠纷处理结果的体现,而且也是执笔的承办法官司法能力和综合素养的体现。总体而言,本案再审判决是一篇十分优秀的民事判决,值得好好研究。
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冯某1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根据冯某1的申诉,向市高院提出抗诉。市高院经再审审理,维持了二审判决。
结合冯某1的这一诉讼主张,本院认为有必要作出特别说明。中共中央、国务院2019年10月印发实施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倡导现代家庭文明观念,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让美德在家庭中生根、在亲情中升华;要自觉传承中华孝道,感念父母养育之恩、感念长辈关爱之情,养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良好品质。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虽然施行于本案法律事实形成之后,但其精神足可以作为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指引。因此,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日常生活和行为之中,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追求高尚的道德理想,不仅是新时代公民道德本身的要求,而且也是相关法律规范的应有之义,成为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礼记·曲礼》有云:“百年曰期,颐。”意思是说,人至百岁,饮食、居住等各个方面都需要子孙晚辈照养,故“百岁”又有“期颐”之称。本案中,贾某生于1927年7月22日,今年已96岁高龄,再过几年就是百岁老人了,能有如此高寿,原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这位寡居三十年的耄耋老人,不仅遭受晚来丧子之痛,而且还要与儿媳、孙女为财产归属而反复对簿于公堂之上,人生至此,晚景何凄!冯某3若知老母因其一纸未曾实际履行的声明而至此境地,能不心痛也乎?本案之原告冯某1,作为冯某3之女、贾某之孙女,即使不能代父尽孝,但又何忍为一房产与其祖母缠讼至今?冯某1确实持有《房产赠与声明》且已为法院判决确认有效,若依赠与合同履行,则其不必按照(2022)京02民终7553号民事判决就涉案房屋向其祖母支付一百七十余万元的折价款,但在法律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规定并不明确而一、二审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致裁判,且相关继承纠纷案件也已得到审理、涉案房屋最终也将过户到其名下的情况下,冯某1仍坚持诉讼,其虽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但又置亲情于何处?置孝道于何处?置中华传统道德于何处?《管子·戒》曰:“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本案各方当事人生活条件并不窘迫,如果各方均能念及故去亲人,怀旧情而弃前嫌,顾大义而舍小利,则桑榆非晚、颐养有期。
本案于情而言,如前所述,祖孙三代聚讼不止,于伦常不合、于道德相悖、于善良风俗无益;于理而言,赠与合同订立时,冯某1家庭名下已有超过两套房产,若其接受房屋赠与并实际履行,则违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故从2016年12月4日该赠与合同订立至2018年6月9日冯某3去世前的约一年半时间里,该赠与合同始终未实际履行,直至2021年1月11日贾某以王某、冯某1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且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8日就该继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冯某1于2021年5月31日以王某、贾某为被告提起本案赠与合同之诉,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2021年7月16日的购房资格核验信息表,此时冯某1家庭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这一时间上的巧合结合冯某1离婚而其子却随其生活的事实,若无视继承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判决履行赠与合同,实难谓妥当;于法而言,也如前述,在法律规定尚不明晰而本院审判委员会已立有明文的情况下,本案应当遵循既有规则而维持原审之裁判。
综上,从情理法各方面考虑,冯某1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王某的诉讼主张亦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
来源:京法网事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