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负债逾期未还,死后家人继承遗产。负债人死亡,债务不会凭空消失,而是由遗产继承人承担。当然,这应以继承人继承遗产为限。
案例导入:
老杨有两个儿子,晚年老伴去世,后与陈大妈相依为伴生活,但二人并未登记结婚。不过多久老杨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共留有遗产130万元。老杨生前立有遗嘱,将遗产中个人存款的30万元留给陈大妈。而老杨的两个儿子则法定继承价值100万的房产。
老杨生前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直至死后仍未偿还。债权人李某起诉老杨的两个儿子要求偿还老杨所欠100万债务及利息5万元。
案件审理中,老杨的两个儿子以陈大妈分得遗产为由主张其应一同还债。陈大妈辩称其并非老杨近亲属,不具备偿还欠款的义务。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本案中老杨两个儿子法定继承各取得价值50万元的遗产,故其在遗产继承范围内优先承担还款责任,剩余五万元利息由陈大妈作为遗嘱继承人偿还。
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应由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先清偿,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按比例清偿。上述案例中,老杨的两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陈大妈作为遗嘱继承人,老杨的债务超过两兄弟继承的一百万元,所以超出的五万元利息由陈大妈进行偿还。
由此看来,每个继承人和受赠人之间并不是按比例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是根据继承的性质来分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最多应偿还的金额都不会超过继承的遗产数额。可以说继承人们不需要自掏腰包来还钱。当然,如果继承人不肯沾惹这些麻烦事,也可以明确放弃继承,这样与债务也无任何关系。
福州郑淑琼律师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