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一直是民间结婚的风俗之一,甚至有些地区出现攀比行为,高抬彩礼数额。当下彩礼纠纷案件逐渐“热门”,那么哪些是彩礼,该不该返还?
案例导入:
小董和小蔡于202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一段时间后,两人于2021年2月15日举行订婚仪式。仪式当日小董给付小蔡父母礼金18.8万元,同时将一台价值2万元的电脑赠与小蔡。订婚后不久,二人频繁争吵,以分手结束。
分手后,小董要求小蔡返还订婚当日给付的彩礼18.8万及价值2万元的电脑。二人对电脑返还产生分歧,小董遂诉至人民法院。小董认为订婚当日交付的电脑价值较大,不属于恋爱期间为促进感情而赠送的礼物,应属彩礼。小蔡辩称电脑不属于彩礼,其是小董为表达特殊情感赠与自己的情人节礼物,不应返还。
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小董在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前后给付给小蔡的电脑是否属于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明确了以下两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分别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由于小蔡与小董的订婚日恰巧在情人节后一天,电脑给付时间不仅发生在情人节前后,更发生在双方订婚仪式上,对于《彩礼纠纷规定》的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礼金,只有满足“价值不大”这一前提条件的,才可以视为增进感情需要而作出的给付,对于“价值不大”的判断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事人收入情况等综合把握,对于超出正常人交际范畴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本案结合当地经验及收入水平,认定案涉电脑属于一般意义上“价值较大”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两者的定义往往是彩礼纠纷的争议关键。《彩礼纠纷规定》明确认定一项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可以考虑给付时的主观目的,并综合考虑当地习俗及给付时间和方式等。比如本案小蔡和小董的电脑给付是在订婚当日,其主观目的笔者更倾向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像遇到情人节这种特殊日子,财物的性质则需要考虑其价值大小来衡量。
此外,如果涉及彩礼返还时,以离婚纠纷起诉的话,当事人应为夫妻双方;若是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的话,则双方父母可以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郑淑琼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