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夫妻购房后可能会基于各种考虑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么在双方离婚时,对于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呢?
案例导入:
小美和小帅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后育有一女小依。2009年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该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小依名下。2019年小依出具声明,载明同意将其名下涉案房产卖掉,其所得款项由其父母平分。2020年小美和小帅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根据协议将案涉房屋归小帅所有。
双方离婚后由于案涉房屋一直没办过户手续,小帅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依将案涉房产过户到其名下。
法院观点:
不动产权属登记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无论是不动产权属证书,还是不动产登记簿,均只具有推定证明力。
本案中的房屋虽登记在小依名下,但房屋的真实产权情况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在2020年7月30日小帅与小美调解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可以综合认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小依名下,但并非系其父母赠与其该房产的真实意愿,故小依并非真实房屋权利人,涉案房屋应作为小帅与小美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对于夫妻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产权认定,实务中法院并不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对内效力,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所以在离婚时,夫妻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需要举证证明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并不是赠与,而是出于其他原因。
如果夫妻双方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是赠与未成年子女,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管;如果真实意思不是赠与,那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郑淑琼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