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夫妻为了规避购房限制、子女教育等政策而选择“假离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在某些情况下还会签订“假离婚”的离婚协议,那么“假离婚”一旦“假戏真做”,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效力必然产生争议,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下“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案例导入:
洪某与李某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婚生子李小某,2014年洪某与李某为了让婚生子在天津上学而选择离婚,2014年7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地的X号房产一套,是男方婚前所购,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需协助女方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在天津居住生活,直至2017年洪某才回到厦门生活。
2015年李某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婚姻状况一栏显示“离婚”,2018年李某与某商业银行签订《授信合同》及《抵押合同》,并向银行提交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李某,双方离婚后至今,李某未将案涉房屋过户到洪某名下。后双方因财产分割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一个争议焦点是基于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洪某在庭审中承认2014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为了“小孩能在天津上学的福利”,并非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在离婚后仍共同居住于天津。洪某上述承认构成自认,即洪某与李某离婚登记合法有效,但婚姻关系的终止与财产关系的处分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离婚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自双方向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解除,而《离婚协议书》因缺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应认定为无效,洪某与李某并未对离婚后财产分割约定达成真实合意,故《离婚协议书》中夫妻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无效。洪某使用《离婚协议书》的行为不构成追认,因为双方合意造成订立协议书的假象,其真意并非追求离婚法律效果的产生,双方对该虚假意思表示无信赖,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因此洪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重新分割。
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现象并不少见,有很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降低办理购置房产成本、子女上学等进行“假离婚”,签订“假离婚协议”。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假离婚”之说,只要双方办理了真实的离婚登记手续,夫妻间有关“人身”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消灭。但双方所签订的“假离婚协议”及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分割处理条款是否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前,对于“假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书效力认定的问题实践中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由于婚姻关系的隐私性,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非真实意思表示,也很有可能无法推翻,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内容日后能够施行,将会为“假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效力认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郑淑琼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