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指夫妻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离婚时现存的财产,那么对于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银行取款是否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案例导入:
小谢与小吕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0日生育婚生女吕小某。2016年2月二人因家庭发生矛盾,开始分居。2017年5月,小谢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小谢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
小谢主张要求分割小吕名下中国银行被吕某支取的夫妻共同财产14万以及工商银行下被小吕支取的72万元。
小吕主张上述银行账户的大额取款用于支付律师费及女儿的教育生活费,并提交了相关票据。小谢辩称小吕月工资收入近2万元,小吕从分居至今从上述账户中支取和消费了大量资金,故不认可上述费用系正常家庭支出。
小吕主张要求分割小谢名下工商银行账户被小谢支取的23万多元,并认为其而已转移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上述金额的70%。小谢主张上述费用用于支付律师费及生活还款,并提供相应票据。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的银行账户大额取款是否应当分割,以及应以何标准分割?小谢与小吕分居后,小吕从银行卡中取出大额现金,本院认为,小吕月收入较高,结合小吕的月收入情况及银行卡的大额取款情况,且其提供的票据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故不能充分证明双方在分居后小吕将银行卡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月收入全部消费。小吕应在适当范围内补偿小谢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另小谢的银行卡大款取款,结合小谢的月收入和取款情况,小谢主张的支出数额也存在一定瑕疵,不能充分证明分居后小谢实际银行卡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月收入全部消费。小谢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补偿吕某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所以除在构成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进行日常消费所花费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已支出了,就不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同样对于分居期间的亦是如此。由于现金存在举证困难的部分,上述案例中,双方在分居期间从各自银行账户中取出大量现金,裁判思路在于虽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取出的现金属于现存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综合认定,也不能直接得出离婚时这部分现金已经花费完毕的结论。
郑淑琼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