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为了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婚姻的稳定性,《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天,那么在这三十天内,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借款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案例导入:
小张与小王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2年11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申请。2022年12月,在双方离婚冷静期内,小王向其朋友宋某借款十五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向宋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以及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届满后,宋某多次向小王催讨债款,小王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宋某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和小张共同偿还十五万借款及利息。
小张辩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王借款时两人已不再共同生活,其对此不知情,且借款金额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王辩称,同意偿还借款,但该借款发生在双方离婚冷静期内,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观点:
小王与宋某之间形成有效的借贷关系。小王向宋某借款十五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小王未按借条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小王与宋某之间的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小王与宋某的借款发生在离婚登记申请之后,双方属于离婚冷静期内。在借款事实发生后,二人之间没有大额交易往来,故无法证明案涉款项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张对二人借款事实知情,故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无需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离婚冷静期是指双方在申请离婚后,法院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二人仍维持婚姻关系,但不再共同生活。有别于夫妻关系正常存续状态,在此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应结合其特殊性予以区别认定。
如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即配偶一方事实上从中获益,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已经持续分居且借款系基于单方意思表示或配偶一方未从中获益,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律师建议对于处于离婚冷静期内的任何一方,最好在离婚协商时,以离婚协议或分居协议等形式对离婚冷静期这个阶段的债权债务问题做出明确约定,例如约定各自债权债务(包含离婚冷静期内),均由各自承担。
郑淑琼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