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每个家庭中都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而夫妻离婚往往也绕不开房产分割的纠纷。生活中不少夫妻将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明确各自享有的份额,那么当双方婚姻走向尽头,房产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进行分割呢?
案例导入:
陈女和王男2005年相识,后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4月5日,二人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套并签订《购房合同》,2019年陈女委托王男办理产权证事宜。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双方出具书面《声明》载明:“双方按份共有:陈女占有份额99%,王男占有份额1%。”王某在登记机关的询问记录上认可登记事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王男1%,陈女99%。
关于案涉房屋份额约定,陈女表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及贷款几乎系由自己用部分婚前财产支付的,且自己收入较高对家庭贡献大。王某则表示办理房产证时并不清楚分比的意义,但认可陈女出资较多。
2020年3月双方因矛盾较多开始分居,后陈女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系婚后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为双方按份共有,能否认定为夫妻双方存在财产约定,房产应如何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房产问题,案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虽然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显示为按份共有,王男1%,陈女99%,但该房屋为双方婚后购买,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双方就该房屋亦无其他约定情形,现原告请求以房产证的登记为准,无法律依据。故案涉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北京二中院认为:王男和陈女将房屋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份额比例为王男1%。陈女99%,王男签署声明(并代理陈女签署)并向登记机关表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双方对房产做出了按份共有的约定,并且已按照约定进行了物权登记。该约定和登记对陈女和王男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约定进行分割。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均分。但同时,我国立法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以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
对于离婚时房屋分割是否以登记份额为准,主要看双方是否对该共有财产有书面约定,若存在书面约定,则说明夫妻双方对房屋这一婚内共有的财产有了事先约定,且事实上也履行了该财产约定,那么这种按份共有的产权状态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分割时则直接按照约定份额进行处理。
郑淑琼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