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国公民因教育、工作等原因移民国外,或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已经离婚的公民定居国外的情形也不在少数,那么双方国内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导入:
2003年8月12日方某与颜某在美国登记结婚。2009年2月以颜某名义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涉诉房屋,且房屋登记在颜某一人名下。2016年5月6日,方某与颜某登记离婚,但未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鉴于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法院观点:
浙江省高院: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已于2019年出售,且方某已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目前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方某与颜某均不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最高院: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方某、颜某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方某起诉请求判令涉诉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某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方某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涉诉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后财产纠纷虽不涉及离婚等身份事项,但其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不动产分割时并不适用专属管辖。依据民诉解释规定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管辖。本案中虽然案涉主要财产已出售,但案件审理涉及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看似较为简单,但应避免“想当然”的思维,应注意避免因管辖错误问题导致被提起管辖权异议后裁定移送,浪费当事人的时间。
郑淑琼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