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的进步,股权已然成为夫妻间的重要财产之一,在婚姻关系中,婚前股权的归属及增值部分分割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那么,对于夫妻一方将手中婚前登记的股权在婚后转让给他人,其单方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呢?
案例导入:
武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甲公司,武某持股比例为80%。
2005年5月,武某将手中甲公司的50%股权以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儿子小武。2007年,小武与小钱登记结婚。2014年10月,小武又将手中的甲公司50%的股权以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武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后小钱得知小武将股权转让给武某后,向法院起诉武某父子,其主张甲公司股权在其与小武婚后持续增值,故该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小武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股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武某,系无权处分,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武某和小武辩称,案涉股权系武某在小武与小钱婚前转让给小武的,应属小武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小钱也未实际参与甲公司经营,故案涉股权系小武个人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武系在婚前取得A公司的股权并登记在其名下,该股权应认定为系其婚前财产,其有权处置该股权,无需取得配偶的同意或追认。小钱基于小武生产经营甲公司期间产生的股权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小武转让股份应当经由自己同意,事实上系主张自己拥有对案涉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权,该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股权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复合权利,配偶不能基于婚姻关系主张共有权或股东权利。其次股权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受让人亦无法定义务审查股权转让是否取得了股东配偶的同意;最后股权与一般财产不同,配偶仅能对因股权所得的财产收益按约或法律规定享有共有权利,而不能与股东共同行使股权。所以小钱以无权处分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
婚前登记的股权本身应属婚前财产,但婚后股权如产生增值,因股权的增值系公司经营发展的结果,所以股权增值部分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只有当增值部分通过一定的处分行为转变为财产收益时,该增值的财产收益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故本案中小武处分其名下股权属于有权处分。
郑淑琼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