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建设速度迅猛加快,许多农村里的年轻人也陆陆续续走出农村,走向城市,在城市里安家落户。那么在农村户口向城镇户口转移的趋势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由拥有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呢?
案例导入:
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与其妻子吴某某共生育四女一子,分别为长女张秀芬、次女张某2、长子张某3、三女张灵敏、四女张某1。张某某的父亲张仁魁、母亲冉桂英早年已经去世,妻子吴某某于2007年4月6日去世,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9日去世。
张某某死亡时的遗产有:1、位于乐业县××镇××街××号××层楼房××栋中属于张某某的部分(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某,共有人为吴某某、张某3)及房屋所占用宅基地的使用权。2、位于乐业县城北河道、面积为48平方米的安置地1块(4米宽、12米长),该安置地上现已建房。2021年11月12日,相关当事人签署了一份《家庭协议书》,约定张某某名下位于乐业大道的被征地户宅基地48平方米经过张某3、张秀芬、张某2、张林敏、张某1一致同意转到张天竖(张某3的儿子)名下,四人均亲笔在协议书上签字点指,张某3的妻子黄秀琴在协议书上签署“张某2”的名字,张某2否认得委托黄秀琴签名。
2022年8月17日,双方当事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同年9月1日,三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经本院向张秀芬调查,张秀芬明确表示放弃对张某某、吴某某的遗产继承权。
法院观点:
关于案涉房屋所占土地及未占用土地能否继承问题,本院认为国家自然资源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张某某户建房所占用的92.2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未建房使用的已经批准的56.02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上述“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规定,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知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指城镇户籍子女因继承农村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宅基地上必须有房屋,如果是空地就不能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对于农村宅基地而言,所有权应属于集体,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只能继承使用权。
郑淑琼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