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养老保险金只有到了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但大多情况下,养老保险的费用都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那么当处理婚姻案件时,便存在对方还没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可以分到其名下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案例导入:
李女士和王先生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
二人婚后,李女士做了全职太太全心照顾家庭。而王先生则负责赚钱养家,二人共育有一对子女,婚姻初期双方感情生活平淡幸福。直至2015年。李女士发现王先生沉迷于婚恋网,注册了账户与名为“张某某”的异性频繁暧昧聊天,渐渐地发展成婚外情关系。
李女士在与王先生多次沟通下,仍无果,李女士故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养老保险金等。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及能否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王先生尚未退休,李女士只能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故李女士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二:(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而婚姻关系终止并非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即便缴费人离婚,也不能作为分割基本养老金的理由。
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养老金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取得,二是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退休,可按月定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但法院判决前因养老保险金发放时间未知,故有部分养老保险金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离婚时可主张将养老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律师建议在起诉时应该列清楚请求分割的养老保险金范围,如“请求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避免法院以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驳回诉请。
郑淑琼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