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部分人的钱要么存在银行卡要么存在存单里,这都是可以直接通过密码取出的,所以有一些老人临走前会将取款密码告诉子女,让他们自行取出并支配。那么,当该取款密码只给到部分子女时,其他子女能否主张继承该存款?
案例导入:
2022年10月3日被继承人袁某某因病去世,其继承人有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袁某某生前对其名下位于西宁市某房屋做过遗嘱公证,公证表明该房屋归冯某4所有。后西宁市某房屋出售,2020年6月,袁某某将该售房款划分成三份,分别赠予冯某2、冯某3、冯某4各10万元、10万元、12万元。
袁某某生前将多张存单的密码分别告诉子女,子女凭密码分别或共同支取且予以分配,共计冯某4支取77万元,冯某3支取11万元,冯某2支取30万元,合计118万元。另袁某某还有三张存单共计53万元,未告知子女密码,经公证认定为袁某某的遗产,应由四位继承人共同继承。
冯某1向法院起诉主张认为上述118万元及53万元均属袁某某遗产,依法应由四人法定继承。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从被继承人生前将自己存款存为定期存单,在赠与时将存单交付并告知取款密码的惯常方式可以证明,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其名下的存款均以此种方式赠与给自己的相关子女(除冯某1),除了没有告知密码的53万元存款外,其他存款均在其生前做出处理,且相应的子女接受赠与。故对于袁某某118万元存单应系赠与,不应按遗产进行分割。剩余53万元依据生效的公证文书,系被继承人袁某某的遗产,应由本案当事人法定继承,各继承其中的1/4份额为宜。
二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存款171万元可分为两部分,即告知子女取款密码的118万元和没有告知取款密码的53万元。被继承人将118万元存款的取款密码告知部分子女自行支取,应当视为已经对该118万元存款行使处分权,完成赠与子女行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另53万元存款尚未进行处分,也没有向子女告知取款密码,本案四个继承人均有权主张对该笔款项继承权。
本案赠与行为的认定系基于被继承人生前有将自己存款的定期存单交付并告知取款密码的惯常方式,这已然成为被继承人赠与财产的一种习惯。赠与行为要求既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也要有赠与行为的完成。且赠与行为可以在赠与人去世后完成。故笔者认为实际中若老人有赠与的真实意愿,最好能够留存类似视频、书面等证据以直观的表示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告知子女取款密码。
郑淑琼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