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社会现象。现如今存在部分情侣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却有了爱情的结晶。不久后却因各种原因分道扬镳,而双方生下来的孩子的抚养问题便成了双方纠纷的核心。
案例导入:
原告李女与被告鲁男于2017年在浙江省象山县某镇打工时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并于2018年5月举行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9月13日,非婚生女鲁小小出生。后因双方在李女怀孕期间便因各种琐事,存在矛盾,在李女怀孕八个月时矛盾激化。女儿鲁小小出生后,二人便一直分居。2021年双方因孩子抚养费问题协商不成,李女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女儿鲁小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原告李女与被告鲁男同居期间生下女孩鲁某的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自认及出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予以确认。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分居至今且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同居关系、女儿鲁小小归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自2019年9月13日起给付至18岁一节,结合原、被告收入水平及女儿鲁小小现阶段生活状况,该院酌定抚养费为每月12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酌定上诉人每月支付鲁男抚养费1200元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鲁男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
男女双方如果未进行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无论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其同居关系均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男女双方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自行决定解除同居关系,但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均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郑淑琼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