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人关系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或者同居关系,其财产不受婚姻法或者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对于同性伴侣在共同生活居住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产生争议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空白和滞后。涉及财产分割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并不一致。部分法院判决认为同性伴侣关系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应当按照一般财产纠纷进行处理,另一部分判决则试图通过根据公平原则,基于互助精神等方式对同性伴侣的财产权利进行一定的衡平或补偿。
关于同性伴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通过检索案例发现,有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无借条等足够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下一般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同时也存在少部分以合同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此类案件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郑律师认为若同性伴侣恋爱间的转账具有借贷目的,则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若无借贷目的,则以赠与合同关系进行处理是比较合适的。本文将结合当前司法裁判观点进行总结分析同性情侣同居期间财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同性情侣之间的转账具有借贷目的的,给付方可以主张返还。
郭卫与黄昊玥民间借贷纠纷【(2021)湘0111民初852号】:原、被告曾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被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郭卫人民币30万元整(叁拾万元整),两年内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已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并对出借的过程陈述清晰。因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同性情侣之间的转账具有赠与目的,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定。
杨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2024)辽1223民初323号】: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通过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不是出于借贷目的,而是为了博得被告的好感或维护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所以,该笔转账的性质应认定为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原被告双方缺少借贷的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合同,而是成立赠与合同。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应认定为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在赠与财产发生权利转移之前,由于被告已经收受该笔转账,财产已经发生了权利转移,所以,原告不能撤销赠与。
同性情侣之间的转账具有赠与目的,少数判决认为同性伴侣关系不符合目前社会的公序良俗,遂认定赠与合同无效,给付方可以主张返还。
刘雯文与栾岚赠与合同纠纷【(2020)新0202民初290号】:原、被告系同性伴侣关系,而同性伴侣关系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对因同性伴侣而产生的财产赠与不能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彩礼等类似规定,只能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本案中,原告代被告支付购车款、保险费等款项,被告接受,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行为属一般赠与行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系同性伴侣关系,在我国,对于同性伴侣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未从法律层面作出调整,但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认知,原、被告之间的同性伴侣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郑淑琼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