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社会,宠物越来越成为人们的情感寄托和心灵陪伴,在“汪星人”“喵星人”等等这些宠物面前,人们也甘愿当起了铲屎官。宠物已然成为当代许多年轻家庭不可或缺一部分,那么因此也产生了一定的纠纷,当双方走向离婚时,宠物怎么办?能分吗?应该如何分割?
案例导入:
赵某与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3年7月30日,法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13128号民事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就宠物犬分割问题产生纠纷。
围绕诉争宠物犬及相关物品客观存在的事实,赵某提交了2013年5月2日由北京市某派出所颁发的犬证复印件(附有犬照一张、登记犬名为“如意”、雄性、品种为贵妇、黑色,养犬人姓名“赵某”、养犬人住址“观唐×”),提交了2016年6月21日和2016年7月30日的两条手机短信记录截屏、赵某与泰迪犬(如意)的合影照片两张,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该影像显示有一只黑色泰迪犬在大湖山庄小区房屋中出现,可以显示赵某、徐某就该房屋内物品灭失一节发生了较为严重的肢体和言语冲突。
法院观点:
涉案宠物犬于赵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双方未对该宠物犬进行交接。现赵某主张徐某拒不返还宠物犬,因其用以证明该宠物犬被徐某控制的视频是2013年2月,此后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宠物犬现仍为徐某所持有,亦未举证证明徐某已将该宠物犬擅自处分,故无论是返还涉案宠物犬还是折价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本院均不予支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宠物“抚养权”的规定,宠物虽然不同于其他财物,具有情感依托性,但其本质上仍属于财产。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宠物可归入《民法典》第1062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宠物的特殊性质,采取共有物分割方式中的折价补偿是司法实践中的最佳选择。一般通过竞价或法院结合宠物的品种、年龄、血统等进行酌定,由取得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的方式来确定宠物归属。
此外上述案例系原告主张分割宠物狗,尤其需证明争议的宠物狗由被告持有,或者被被告处分,由于原告无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故法院裁定驳回其诉请。可见主张分割的一方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否则宠物的分割很难得到支持。故离婚时应防止宠物被另一方私自“偷走”的情形。
郑淑琼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