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出资为其全款购置房产,后夫妻双方陷入离婚纠纷,女方认为该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认定能分到一笔房钱的女方,却被男方提交的一项证据打懵了。
案例导入
李帅与王美系夫妻关系,婚后初期二人因经济原因居住在李帅父母家,期间家庭矛盾频发。
为缓和矛盾,男方母亲全款出资为儿子儿媳购买房子,让夫妻二人搬出父母家单独生活。但二人矛盾仍持续不断,不过数年便分居。
分居期间,李帅考虑到母亲还房贷压力大,便将其所购房产卖出,售出价格经房产升值后较购入时翻了一倍。
次年,李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美同意离婚。但王美认为李帅名下该套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将其出售后的增值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李帅认为该房产所有款项均由其母亲支付,自己为房产代持人,女方无权要求分割。二人对此问题争论不休,故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出售案涉房产的增值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2015年10月,李帅(买方)与某房地产公司(卖方)签订《认购书》,约定由李帅认购卖方开发的深圳市罗湖区某楼盘一套房产,总价款604万余元,首付款162万余元(含20万元定金)。李帅提交了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此外,李帅还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显示甲方为房产实际产权人李帅母亲,乙方为房产代持人李帅。甲方购买的案涉房产,是由甲方全额交付首期购房款,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益均由甲方承受。因甲方当时已退休,无法在银行贷款供楼,办理贷款时由甲方签名担保,并提交了其他房产证及银行流水证明担保,供楼全款由甲方的账户,每月转入乙方的账户偿还贷款。《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有甲乙双方签名。2021年3月,李帅将案涉房产出售予案外人,成交价1280万元。根据李帅提供的《协议书》、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税款缴纳证明、贷款缴纳凭证等证据,可证明案涉房产从购房定金、首付款、每月月供款均为李帅母亲支付,且双方在购房当年就签订了代持协议。案涉房产出售后,李帅将售房款全部转给其母亲。故案涉房产的购买、持有、出售均由李帅代替其母亲操作,王美主张售房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售卖款的增值部分,王美无权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该判决已生效。
对于不动产的购置,除夫妻婚后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有外,其他情况原则上应按照登记公示确定权利归属。婚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时,应与子女充分沟通,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和产权归属,可以与文中案例一样提前签署协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郑淑琼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