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治青少年沉迷网游,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行实名注册制度。因此,游戏充值行为也必须发生在实名认证的前提下。但由于游戏充值才能“变强”的机制诱惑,不少未成年人仍利用平台代充、冒用信息等方式绕过了实名规则。
案情简介
小王沉迷游戏,但其未成年人的身份阻碍了他对游戏账号进行充值消费。为了在游戏内购买道具、升级过关,他冒用父母的手机账号及身份证信息对游戏进行了实名认证。认证后,小王多次在游戏内进行充值消费,总共花费了近五千元。
小王父母得知该情况后勃然大怒,遂将游戏平台及收款方诉至法庭,认为平台在防范未成年充值方面存在漏洞,并存在诱导行为。要求其全额退还小王所充值金额,并按照三倍责任赔偿其一万四千余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游戏收款方不构成欺诈。小徐主动绕开防沉迷系统、其监护人未严格引导管理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是充值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涉案游戏已经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接入了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基于网络交易行为虚拟性、远程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主要通过玩家注册的网络账号以及法定的身份核验机制确认身份。小徐冒用其监护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平台登录、游戏注册、充值消费,在平台及收款方看来,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者就是成年人,因此二被告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此外,小徐此前已发生过大额充值行为,并多次偷用母亲微信转账进行游戏消费,说明其监护人在教育引导小徐理性上网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充值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二被告公司退还小徐已消费的充值款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小徐及其母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小徐及其母亲主张返还充值款项,指向的是充值行为的无效,而该充值行为得以实现的最根本原因是其监护人对自身手机设备、微信账号和支付密码未尽到及时监管义务。在未成年人存在多次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前提下,该案部分交易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源自于法定监护人未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并疏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管。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游戏存在故意设计技术漏洞来引诱未成年人充值,因此难以认定短视频平台和收款方以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福州律师郑淑琼律师评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据此,青少年的父母应当教育引导孩子远离网游充值诱惑,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同时,应加强对自身设备支付信息、个人实名信息的管理,防止孩子冒用、盗用其身份。若因自身监护不力而产生不良后果,则父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