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已在生活中普遍化,存在许多人通过出借信用卡供亲戚朋友使用,大都以为存在借款合同便没有任何风险,但实际上由此产生了许多纠纷,本文就出借信用卡所构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透支消费金额由谁承担进行分析。
案例导入:
2019年4月29日,齐某与张某签订《信用卡有偿出借使用协议》,约定齐某将其名下分别在上海银行、交通银行等多个银行开立的十张信用卡出借给张某使用,用于张某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出借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双方确认齐某于2018年6月向张某移交信用卡及密码时,所有信用卡之前透支的金额已由其全部还清。截至2020年10月22日,案涉十张信用卡欠款(包括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480800.5元。张某主张已向齐某支付144000元,齐某对此已认可。经询问确认十张信用卡现在在张某手里,已被冻结。
法院观点:
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本案中,齐某将其信用卡出借给张某使用,虽不是出借现金,但因信用卡具有消费或取现的功能,具有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从表面上看是借用信用卡,但实际上却是借用了一定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资金故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即为将信用额度内的资金出借给张某,二者构成借贷关系。
关于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齐某并非以自有资金出借,且在银行资金成本以外收取使用费,双方借贷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借贷关系应属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责任问题。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信用卡有偿出借使用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张某应将齐某通过信用卡出借给其的借款本金偿还给齐某。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对于信用卡出借双方之间虽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但应认定借贷关系无效。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一方面,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另一方面,出借信用卡后,持卡人仍然是还款主体,相应还款的风险实际由持卡人承担。如前文所述,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仅支持偿还本金,对于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得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郑淑琼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