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一方主张返还同居期间转账款项多是以附条件赠与和民间借贷为由。若同居期间存在共同抚养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经营等特殊情形,能否仅凭同居期间出具的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还款?本文就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经营的特定同居关系下所产生的借条能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分析。
案例导入:
小帅和小美2019年至2022年期间系同居关系,期间双方生育一双儿女。同居期间小美向小帅出具案涉借条,载明因个人原因向小帅借款491000元,于23年4月还清。由于至还款期限时小美并未按时还款,小帅遂凭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还本付息。
关于资金转账情况及用途,小帅认为其主张的借款数额系扣除同居期间1000元以下的金钱往来后计算得出的数额;小美则主张,同居期间支出的产检及其他医疗费用,其已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小帅转账194101元,此外其生育津贴是发放到小美处,同居期间还支付部分房租、通过淘宝购买家庭衣食住行等各项用品61625元等。
法院观点: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借条签署于二人同居期间,该期间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共同进行生活、共同对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且小美亦实际参与小帅水果店的经营,可见二人之间已经形成了近乎婚姻家庭的关系。基于此特殊关系,二人应共同承担该期间生活成本和子女生育、养育支出。根据现有支付流水及结合双方共同生活和经营情况,认定小帅并未实际向小美出借案涉款项,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小帅的诉讼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福州律师评析:
同居期间的钱款给付,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的经济往来,存在赠与、共同生活花费、互相直接抵偿给付以及情感投资、维系等情形,仅以借条及转账差额记录,主张和认定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或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违家庭的基础伦理属性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不符合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特殊关系情形下,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界定应从双方的身份关系、情感因素、道德伦理、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衡量。
郑淑琼